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號上訴人 柯世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柯世宗提起第二審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無從補正,因而依上開規定駁回其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有各該卷證資料可資覆按,經核並無不合。本件上訴意旨徒以請求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從輕量刑云云,執以指摘,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徐昌錦法官王復生法官張惠立法官蔡國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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