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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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47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謝智傑
       梁雅鈴
被   告  王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陸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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