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158號
原 告 吳貞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冠傑 (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之設立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