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158號
原   告  吳貞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冠傑 (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之設立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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