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727號
原   告  張雪逢
訴訟代理人  陳雅鈴
被   告  黃俊銘
訴訟代理人  黃坤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2中關於發票人「『陳』雪逢」記
載,應更正為「『張』雪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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