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字第235號
原 告 和興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温振成
被 告 余修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庭竹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淑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字第235號
原 告 和興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温振成
被 告 余修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庭竹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