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小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字第235號
原   告 和興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温振成
被   告  余修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庭竹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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