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508號
原 告 林素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天來 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6,97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