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事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事聲字第17號
抗 告 人  林碧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莊蕎蓁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