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61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黃律皓
被 告 李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叁拾壹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
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