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59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好滿間 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肆
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並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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