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6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炎暉 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
9,4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