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塗惠絨 (即芳華產後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 律師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蓓伶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1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