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21號
原   告  李春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博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本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日調解不成立。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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