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107號
原 告 鹽光增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宣云
訴訟代理人 余增財
被 告 蔡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22日
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