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296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原告與被告 尹貿義 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原告 陳明 請求被告應遷出並返還之房屋價值估計約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前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
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