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581號
原 告 郭昱伶
被 告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