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581號
原   告  郭昱伶
被   告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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