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242號債權人 周宗玄 債務人 王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千元每日加收新台幣參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自民國104年8月26日計付違約金,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未有清償期限,經本院104年9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釋明請求之依據,債權人於104年10月6日僅以民事補正狀陳稱雙方口頭約定三個月後清償,經電話通知催告,債務人未理會,而未提出相關文件,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違約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