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29號聲請人 夏綠蒂 磁磚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佳如 訴訟代理人 何律瑩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貳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5月9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報紙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鄭淑臻┌────────────────────────────────────────────────────────┐│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泓佑 室內裝修│夏綠蒂磁磚│國泰世華商│026-01│13,800元│104年4月2日│MB0000000││││有限公司│精品有限公│業銀行 鳳山 │-000000-0│││││││ 張榮銡 │司│分行││││││││││││││││├──┼──────┼─────┼─────┼──────┼────────┼───────┼──────┼───┤│002│泓佑室內裝修│夏綠蒂磁磚│國泰世華商│026-01│89,000元│104年4月2日│MB0000000││││有限公司│精品有限公│業銀行鳳山│-000000-0│││││││張榮銡│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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