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44號聲請人 簡茂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鳳山區鳳南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鳳山區鳳南宮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改後條文及增列條文」欄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條至第十八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鳳山區鳳南宮(下稱鳳南宮)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聲請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聲請人為鳳南宮董事長,此有該會民國103年12月21日第7屆第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在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乙節,復有該會第7屆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在卷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4條至第6條、第10條至第18條等條文,或為完備該財團法人之組織、或為修增該財團法人管理之重要方法、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並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不相違,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上開部分之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其餘條文部分,或係更名、更動會址、或為文字上、條號間之修正挪移、或為法令之重申等,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