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告 陳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福 等5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型號中華、排氣量2359CC、出廠年月為西元2017年7月之自用小客車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