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16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仁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3,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二、被告張仁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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