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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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03號
原   告  劉賢鎮 即鴻鎮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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