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93號
原   告  吳育鴻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