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四號原告甲○○
丁○○兼右一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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