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五七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所寄發予相對人之台中愛國街郵局第二八○號存證信函,經多次送至相對人設址處,均因無人回應使該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而聲請人亦無法得知相對人目前之住居所在,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開所陳,固有提出存證信函影本及退件信封影本各三份在卷可稽。惟按寄件人就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投郵,如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而非在郵件上註明遷址或查無此人,則或因相對人出外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返住居所,尚難認定相對人之居所即屬不明,台灣高等法院著有八十年度抗字第六四六號裁判可資參照。本件聲請人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所寄發予相對人之上開存證信函係經郵局以相對人「招領逾期」退回,而非在郵件上註明遷址或查無此人,參諸上開說明,自難遽認相對人有何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首揭得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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