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五二二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三年六月十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HA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台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逕行舉發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十四時四十八分許,在大里市○○路○段○○○號前,因「行車限速60公里,經測時速81公里,超速21公里滿二十公里以上」違規,受處分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該所遂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HA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二千四百元整,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則以:未收到裁決書致未繳納罰鍰,以致遭受監理所逾期繳納罰緩議處,請查原件是否有送達,是何人簽收,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並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一點。另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資料,足資認定其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而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查明汽車所有人姓名或名稱、住址,並以該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之,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再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亦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所明定。
四、本件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前揭時、地有超速違規為事實,異議人固不否認,辯稱:未接獲舉發通知單云云,經查:前揭中縣警交相字第HA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經原舉發機關以掛號郵寄至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台中市○區○○路三段一五六之四號」,經該址大樓管理員以受處分人已「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而退件,原舉發單位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等情,有前揭舉發單暨信封影本、採證相片一幀、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一紙、郵局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寄送證明章、郵局「遷移不明」無法投遞退回章、「國黎怡園管理委員會」收執章、台中市警察局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中縣警交字第0930004307號函檢送之公示送達公告暨受送達人清冊各一份等在卷可稽,是該舉發違規通知單業已依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寄送,因該址大樓管理員以受處分人遷移不明退回,則異議人縱未有遷移之事實,惟該大樓管理員乃屬異議人之使用人,因使用人之過失造成掛號郵件無法送達,仍可歸責為異議人之過失;從而,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既有前揭違規行為,且原舉發單位按址寄送舉發單,在無法送達而退件後,原舉發單位亦已分別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已生送達之效力。原處分機關本於上開舉發通知單,在未有繳交罰鍰紀錄下據以裁罰,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廿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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