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因而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本院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