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