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