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05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古昇弘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於民國100年6月10日以板監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古昇弘於民國100年5月15日18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巷口時,為執勤警員發覺其車牌經塗抹污損致車號英文字母與數字模糊不清,難以辨認,乃攔停拍照採證並告知違規事實後,填製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異議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陳述意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函請舉發機關查明異議人確有上揭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使不能識號牌之違規行為,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3千元,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二、異議意旨略謂:上開車號000-000號機車之車牌,黑色部分雖然有些糢糊,但此為異議人經常洗車所造成之自然掉漆現象,只要將黑色部分補強即可,且一般百姓怎麼會知道車牌號碼褪色到什麼程度時應洽監理處換領牌照,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含機器腳踏車)行駛,有塗抹污損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古昇弘於100年5月15日18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巷口時,為警發覺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英文字母與數字模糊不清,致號牌難以辨識,乃攔停拍照採證,當場舉發之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100年6月2日新北警海交裁字第1000024982號函及所附警員拍攝之取締採證照片1張在卷可憑。又車牌碼號000-000號機車之所有人係異議人古昇弘,該機車係00年6月出廠,有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資料1紙附卷可考,則該機車自領用車牌時起迄警員攔停取締時止,未逾5年,衡情應不致因日曬雨淋而嚴重掉漆,況依異議人提出上開機車之照片所示,該機車之車殼及後車燈罩等處均顏色鮮豔並無褪色情形,則其車牌顏色模糊不清之原因自不可能係日曬雨淋所致。又異議人古昇弘雖辯稱:上揭車牌號碼係因伊經常以海綿洗車,因此掉漆褪色云云。惟以海綿及一般清潔劑經常清洗車牌,亦不致使車牌號碼嚴重掉漆,又依卷附採證照片所示,異議人之上開機車係處於停止未動之狀態,其號牌第3碼英文字母「W」與第4碼數字「2」因顏色太淡致反光嚴重,已達不能辨識程度。異議人於本院當庭提出其自行拍攝之照片,其拍攝時間係於日落之前,於無需使用閃光燈補強之情形下,該號牌「M8W-261」之顏色係從兩邊往中間逐漸淡化,即中間「-」字幾已呈現完全白色,而其二旁之「W」及「2」亦接近白色,「8」及「6」則呈現淡黑色,二邊最外側之「M」及「1」字則尚維持較深之黑色;設若異議人係因經常洗車致車牌掉漆,衡情每個英文字及數字應係平均受力,當不致造成車牌中間之顏色太淡,而兩旁之顏色較深之不自然、不平均之污損情狀。又異議人如經常洗車致車牌顏色因此褪色,則何以該機車之塑膠車殼及塑膠後車燈罩等處均顏色鮮豔並無褪色情形,顯見異議人應係故意針對車牌以特殊方法洗刷處理,始致該車牌之中間「-」、「W」及「2」字呈現幾近白色之狀態,使該車牌於車輛行駛狀態下或夜間受燈光照射時,不能辨識其號牌。又車牌如已不能辨識其號碼時,汽車所有人應向監理機關申請更換車牌,此為一般駕駛人均具備之常識。異議人故意塗抹污損上開車牌,使不能辨認其牌號,又不向監理機關申請更換車牌,而仍行駛於道路上,自應依上開規定處罰。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上開辯解不足採信,本件異議人確有塗抹污損車牌致不能辨識號牌而仍行駛該機車之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3千元,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核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