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8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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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8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8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貴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貴一於民國99年12月27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平德路往松竹路方向行駛,於同日13時30分許,途經四平路編號28G5751GB76號電線桿前,本應注意在劃有行車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轉,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逕行違規迴轉,適告訴人 曾泰瑞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該處,見狀緊急煞車而失控滑倒,滑行後撞擊被告黃貴一之前開機車,因而受有右肩、左足跟挫傷及左、右膝、左足、左右手、左手肘多處擦挫傷等傷害,案經告訴人曾泰瑞告訴偵辦;因認被告黃貴一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貴一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黃貴一業與告訴人曾泰瑞調解成立,並當場以新臺幣1萬元賠償告訴人曾泰瑞所受之損害,徵得告訴人曾泰瑞之諒解,且經告訴人曾泰瑞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結果報告書、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