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6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瑋選任辯護人姜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8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 詹堯棠 之友人與 朱佑毅 因細故雙方相約談判, 黃榮弘 遂與詹堯棠以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晚間前往談判地點即桃園縣蘆竹鄉富竹村富竹巡守隊後方圳之歌KTV前找尋朱佑毅,嗣於同日晚間9時許,被告劉家瑋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搭載4名年籍不詳之人抵達上址後,被告劉家瑋竟與數名年籍姓名不詳之男子,共同基於殺人之犯意,以手持鐵棒之方式,持續毆打黃榮弘之頭部,且被告劉家瑋在毆打之同時,口稱要黃榮弘去死等語,而黃榮弘因劉家瑋之毆打,受有外傷性硬腦膜上出血之傷害,幸經在場之 潘彥寧 將黃榮弘送醫救治,始未發生死亡之結果。因認被告涉犯共同殺人未遂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劉家瑋業於100年2月17日因敗血性休克併多處器官衰竭死亡,有林口長庚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本院訴字卷第464頁、第470頁、第475頁),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法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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