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延期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霈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慶豐商銀)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個月(即自民國一百年十月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一月止,共二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起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在卷足憑(於100年9月9日確定,應自100年10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惟債務人主張:伊8歲幼女 林芸 均於100年8月9日因病就醫,經診斷罹患急性扁桃腺炎,住院治療及觀察至100年8月11日,出院後因病復發,於100年8月31日再次就醫,經診斷有急性扁桃腺炎、急性中耳炎合併積水、急性淋巴腺炎等病況,故由門診辦理住院,治療至100年9月4日方出院,醫師並告知該病情須持續回診治療及追縱,如發生任何病變需立即回院。伊因上開情事,於8月起陸續向任職公司請假,嚴重影響公司運作,與任職公司協調後,伊只能向任職公司辦理留職停薪(自9月4日起至9月30日止),以照顧生病之幼女。伊目前無收入來源,導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爰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2個月(即自100年10月起至100年11月止暫停還款,自100年12月起繼續履行)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2份、醫療費用收據影本8份為證,經本院審查結果,應可認為真實,則依上說明,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2個月,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