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87號原告名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士銘 訴訟代理人 莊秀靜 被告 方志 和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07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李宛玲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