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73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27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2735號上訴人 蘇純怡 被上訴人新竹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甲○○送達處所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再字第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聲明上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以受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本件上訴人蘇純怡並非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再字第68號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不得聲明不服,其逕行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陳秀美法官劉鑫楨法官梁松雄法官劉介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史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