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73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27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2732號抗告人甲○○
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土地重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謂:訴外人臺中市政府承辦人員將已徵收之旱溪東側堤防用地及水防道路用地納入市地重劃範圍,分配重劃後建地之實情已然存在,已損害抗告人權益,抗告人對承辦人員檢舉告發請求追訴處罰其不法行為,監察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本件臺灣省86年3月28日府地六字第24725號函,認各承辦人員並無不法,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本件臺灣省政府函已屬行政處分。況前開臺灣省政府函亦違反經濟部78年8月29日經(78)水041432號函云云。
三、原法院係以:抗告人所不服臺灣省政府上開函件,其內容僅係回覆抗告人86年3月17日詢問函,說明臺中市政府辦理第9期旱溪市地重劃作業,將堤防用地納入重劃範圍乙案,與法相符等語。雖未對抗告人甲○○請求答覆之事項(該堤防用地納入重劃及分配重劃後建地之法源依據)予以具體說明,惟抗告人甲○○此詢問函並非依法向臺灣省政府申請之案件,該府未對抗告人之請求予以明確答覆,亦無另行創設、變更或消滅一定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乃係行政機關單純之事實陳述或理由說明,均未涉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爰自程序上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雖據前開各詞提起抗告,惟本件臺灣省政府函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性質上係行政機關單純之事實陳述或理由說明,核與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所示情形為行政機關之公函已發生法律效果者不同,是抗告人所述,仍不足採。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誤,求為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梁松雄法官吳明鴻法官鄭小康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阮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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