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11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110號原告 李春燕 被告 莊月紅 訴訟代理人 林家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