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410號原告 許麗足 被告 楊凱捷
(新北○○○○○○○○)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經起訴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2年度訴字第1511號為不受理之判決,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姚念慈
法官賴政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