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235號聲請人 張晨瑜 (即 張永松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須明確記載分配股數)。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