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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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235號聲請人 張晨瑜 (即 張永松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須明確記載分配股數)。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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