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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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陳柔汶 被告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黃峻隆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