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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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09號原告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新源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 薛黃完妹
薛忠彰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 律師被告 邱玉琴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04號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04號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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