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八二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零伍佰元,折合銀元柒拾壹萬陸仟捌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壹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