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昇宏具保人呂秀春右列受刑人蔡昇宏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己字第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文文具保人呂秀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本件具保人呂秀春因受刑人蔡昇宏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受刑人之羈押。嗣該受刑人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經傳喚、拘提執行均無著,應認係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