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六七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建工業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叁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折合銀元柒
拾柒萬柒仟零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柒佰柒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