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0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百零一萬三千六百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見附件)。
(三)證據:引用刑事卷證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故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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