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七三號
原告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促字第四二七四七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零叁佰壹拾貳元,折合銀元
陸拾肆萬叁仟肆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