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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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八五號
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南監五字第裁七四—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一條定有明文。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四項之規定業經總統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為:汽車駕駛人有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情形者,除處新台幣(下同)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外,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罰鍰規定並修正提高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上開條文規定並經行政院核定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是行為人若在九十年六月一日起有違反上開規定者,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處罰。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係於九十年八月四日五時四十分許,因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違規超速及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經台南縣警察局交通隊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掣單舉發,經移送機關裁決異議人罰鍰一萬零七百元整,並吊銷駕駛執照等情,有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南監五字第裁七四—M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台南縣警察局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自承,異議人有前開違規超速及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事實,應堪認定。雖受處分人辯稱:舊有法規在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僅以無照駕駛論,並無吊銷駕駛執照之規定,本不溯及既往與從輕之原則應發還其駕照云云,惟查,受處分人既係在前揭新法修正施行後之九十年八月四日違反上開規定,行為時之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處罰,並非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異議人上開違規行為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前揭新法處罰,其異議並無可採,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前揭規定,裁處罰鍰一萬零七百元,並吊銷駕駛執照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