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二右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同年月二十一日始提起上訴,有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查,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衡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