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重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10號上訴人 鄭雋孜 即和田大飯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民國94年7月28日本院94年度重上字第10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900,000元,第3審應徵裁判費為10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如數向本院繳納。
二、本件上訴人對第2審之本院判決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其逕行提起上訴,與法不合,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謝靜雯法官朱玲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