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勞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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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勞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2年度勞上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複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戊○甲○○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被上訴人永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複代理人乙○○住高雄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協商室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紀元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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