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7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連續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連續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91年12月25日以91年度訴字第7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等罪,經本院於91年12月25日以91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年6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4月17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3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經本院於92年9月8日以92年度訴字第3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所犯連續搶奪、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10月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771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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